解除关系协议书

时间:2023-04-15 01:57:11
解除关系协议书范文十篇

解除关系协议书范文十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解除关系协议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

甲方:

名称:广州市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求解除与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的雇佣费用,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任何赔偿。

三、双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无任何合同争议及纠纷,并特此声明,不再就有关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追偿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追偿赔偿金)。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雇佣关系解除之后,为了保险起见双方最好签订一份解除协议,这样能够保证彼此的利益。同时,在解除雇佣关系协议书上面签字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如果日后又产生了什么纠纷的话,建议您最好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问题的。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2

甲 方:****公司

乙 方:**

鉴于乙方已于20xx年5月14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由于乙方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甲方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为乙方支付任何社会保险金费用;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集资、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都已将所有的经济凭证进行了交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对方的有关经济凭证都视为凭证内容已经进行过交接处理,经济凭证不再有效; 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鉴于乙方曾经是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任何报纸、报刊刊登如下内容的声明:“**自20xx年5月14日起不再担任我公司的任何职务,其一切活动自20xx年5月14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六、乙方离职后不得利用在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客户名单)从事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3

甲方:周××,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XX花园小区。

乙方:元××,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周××与元××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XX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xx年元XX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XX。周××确认周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XX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XX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XX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XX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XX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XX的抚养教育。但在周XX未满十八岁之前,元XX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XX愿向元XX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XX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XX愿付利息。

五、周XX先生愿将元XX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XX送予女儿周XX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XX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XX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XX万借据)或元XX不对女儿周××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周××

乙方:元××

调解及见证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

二0XX年二月十三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4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字之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在职期间对应工资。

4、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由于甲方或乙方(包括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甲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未能为乙方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工作年限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乙方同意并认可补偿金额及标准。

6、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甲、乙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乙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及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

7、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 ……此处隐藏2520个字……间财产如何分配?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财产分配

咨询: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0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2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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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咨询,我将会仔细、耐心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

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贵州

咨询: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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