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调研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网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网络调研报告1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
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
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
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 ……此处隐藏36247个字……地的实际逐步确定一至两个车型,作为本地农村客车的品牌车,以提高农村客车的整体外部形象,便于管理,便于车辆售后服务。客运企业同一线路在新增车辆或更新车辆时,在颜色、标识、车型上进行统一,考虑到农村道路路窄、弯急、坡陡等特点,为保证行车安全,我市农村客车座位一般控制在25座以内,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客车参与农村道路客运。
(三)在发展农村客运线路时,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道路进行实地考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审批表上必须注明:“经实地考查,该班线道路状况符合农村客车安全运行的条件”,方可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四)目前县城通往乡镇的客运班线已基本满足需要,下一步重点是注重发展乡到村的农村班线,要以乡镇客运站为依托,依据当地实际,农村客运班车采取区域经营、循环经营、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经营方式,深山区、人口稀少地区可采取电话预约不定期发车等,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车率。
(五)要处理好现有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开农村客运线路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方便农村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兼顾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在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客运班线通达能力的基础上,对不能辐射到乡村的农民群众出行特点,出行需求、客流量、流向、流时等因素进行调查摸底,原则上在不增加运力的前提下,适当进行线路延伸,防止运力过剩和产生纠纷,保持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个县有几个公司经营的,要采取划片经营,分线经营等方式减少经营者的矛盾和冲突。对经营农村支线、冷线客运的,实行冷热线搭配、捆绑式经营,以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参与农村客运的积极性。
(六)坚持“路通车通、路运并举”的方针,力争路通到,车通到,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展。
(七)要充分发挥乡镇客运站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客车进站经营,至xx年底,乡镇客运站投入使用率要达到100%。
由于我市运管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农村客运得到了蓬勃发展,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称赞。
四、争取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近年来,在各级交通运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发展农村客运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各县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车税费实行减免,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在落实好国家对农村客运实行燃油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有些县抢抓机遇,务实高效,扎实工作,积极组织协调,优化了农村客运的发展的环境,为农村客经营者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西峡县运管所通过协调给城乡公交车辆带来了减免交通规费、工商税收等多项优惠政策。淅川县运管所对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采取“优先开业审批、优先线路审批、优先安排班次、优先核定票证、优先年度审验”的“五优先”行政倾斜政策。南召县运管所针对班线开发初期大多是亏损经营的事实,根据线路情况确定了必要的靠线培育期3-6个月,靠线期间可对规费免征;对于效益较差,又必须开通的线路(冷线),其经营车辆可给予较长时间的经营期,免征30-50%的交通规费,从而激发了农村客运经营者的优越感,充分调动了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加快客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确保了农村客运班车“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五、整合运力资源,大力推行公司化经营。
为加强农村道路客运组织管理,建立良好的客运秩序,我市运管部门以客运线路为依托,积极引导,鼓励农村个体运输户走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我市现在农村客运车辆都加入了经营资质在三级以上的客运企业,实行统一排班,统一结算,滚动发车的管理模式,使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井然,经营行为规范,给农村客运经营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提高了经营者的抗风险能力,并在推行公司化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农村客运精品班线,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农民群众的乘车环境,使农村客运朝着安全、快捷、舒适的良性轨道发展。如淅川县运管所把淅川—香花线定为农村客运精品班线,将该班线上其他公司的车辆统一过户到淅川交通运输公司,这样一条线路上由一家公司经营,统一了车型,统一标识,司乘人员统一服装,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分配收益等,成功地创建了淅川的农村客运精品班线。
六、以人为本,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保证农民群众安全出行。
发展农村客运是交通运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以人为本,解决“三农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是实践交通部提出的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很重视发展农村客运,始终把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我们采取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强化安全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们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人人头上有目标、有任务、有责任,形成安全工作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件件有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注重对农村公路安全性考查。发展农村客运时,各县运管所的有关同志亲自对道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安全要求的,才予发展。三是所选车型必须是交通部汽车目录上的车型;四是,强化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车辆进站经营,禁止“三品”上车、超载、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落实交通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好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关、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充分发挥运管机构驻站监督人员的作用,保证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同时对全市3000余名乘务人员也进行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让其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五是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我们实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另一方面我们利用客运班线审批、车辆年审等时机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要求其购买保险要足额、及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赔付。
七、打击违规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县市区运管所加强了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了道路客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黑车参运、串线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拖拉机、货运机动车等非载客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发现农村客车有超载行为的,均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乘客改乘,维护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尤其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者执行各项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的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了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道路客运市场清理整顿中,我市运管部门查处违规客车846辆次,16名违规驾驶员被列入“黑名单”,被注销从业资格证,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总之,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安全车,是一项民心工程,形象工程,作为运管部门我们责无旁贷,一定要抓住机遇,务实工作,强力推进,使我市的农村客运工作在不久的将来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